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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2-21 10:20:29    文字:【】【】【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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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志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好 章 总  则
 
好 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原材料、产品、燃料、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种房屋;构筑物,是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公益设施、环保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依照法定权限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市政府及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市财政局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管理,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监督,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依法操作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是代表财政部门具体履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机构,财政局及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和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台州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度;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并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备案工作;
(四)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媒体;
(八)受理和查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九)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及规避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并负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十一)办理市政府和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承担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台州市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三)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政府采购资料,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四)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按规定作出答复;协助采购人处理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督部门处理采购活动产生的投诉;
(五)负责搜集、发布、统计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数据;
(六)负责维护、管理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网站;
(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各项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台州市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五)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按规定答复;
(六)负责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国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即临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采购,但自行采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自行采购,但自行采购必须依法采购。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如不具备《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建法 [2003]13号)第四条规定条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采购人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临海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1),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与采购人按年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中心应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随同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以归集、核算各类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款项。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人应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十八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之外其它采购方式的,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四十条 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谈判、询价)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谈判、询价)。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 (谈判、询价) 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潜在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第四十三条 开标(谈判、询价)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谈判、询价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谈判、询价)截止时间和开标(谈判、询价)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十六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好 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招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采购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好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好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对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好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小额急需的采购项目在到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或不足三家的情况下,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在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询价方式。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人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谈判等)前,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六十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方式批复、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采购活动记录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料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资料备案,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采购资料),以书面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第六十三条  下列采购资料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实施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如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由采购人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手续;如委托代理采购的,可委托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或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申请手续的,双方应当在《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资料备案的委托事项,有关采购资料在申请备案前应按规定报经采购人确认。
第六十六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以下时间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自采购公告或文件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自中标(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四)其他文件的备案时间,由财政部门按方便和及时的原则确定。
第六十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备案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办理,或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一并办理。
第六十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应备案的采购资料报送到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资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经初审并予以受理的,应分别在以下时间内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1、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三)、(四)款内容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查;
2、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内容的,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备案审查;
(四)审查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备案登记表》和有关备案文件上加盖“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采购资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有关采购资料和结果是否经采购人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七十二条  采购资料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资料,是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四条  采购资料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未按规定将采购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可以按规定提起质疑、投诉,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查处。
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资料的备案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备案资料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八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各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知识,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本条第(二)项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审核后,也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采购人答复投标(谈判等)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回避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回避。
第八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凡经审核、培训后录用的专家,即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为了节约资金,提高效率,对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无技术标的项目可不用专家,由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评标。
 
第九章  信息公告及供应商投诉
 
第九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等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暂定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临海招投标网 、中国临海网。
第九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属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公告。
第九十四条  为了提高效率,对急需的采购项目可适当缩短采购时间。
第九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九十七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九十八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九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好 百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并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好 百零一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好 百零二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好 百零三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好 百零四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好长不能超过三十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
好 百零五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好 百零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政府采购专家的评审行为实施重点监督,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好 百零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把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好 百零八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把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列入监察内容。
好 百零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好 百一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采购效率、采购效益、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检查考核,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好 百一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好 百一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好 百一十三条  因有特殊要求已由上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好 百一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好 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好 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6日颁布实施的《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号市长令)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海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现将   (采购人名称)        的   (项目名称)             自愿委托由(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采购,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代理双方:
  委托采购方:                              地址:               
  受托代理方:                            地址:
二、政府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总额: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内容
数  量
预算金额(万元)
 
 
 
 
 
 
 
 
 
 
 
 
 
 
 
 
项目具体采购标准(包括采购需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等)等另附。
三、委托代理内容(1-3项应当委托,4-5项可视情委托):
(一).编制采购(包括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
(二).组织采购活动,包括提出采购方式,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提交采购报告;
(三).根据本项目特点及要求,审查供应商资格;
(四).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代管履约保证金,进行履约监督;
(五).组成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六).委托代理双方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          
四、委托代理事项:在(一) -(六)项中选择 。
五、委托采购方权责:
(一).向代理方提供采购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需求等资料,并对本政府采购项目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代理方实施的委托代理事项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但不干涉代理方的采购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的责任;
(三).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验收结算意见,按规定程序及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或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六、    受托代理方权责:
(一).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按规定处理一切事务,对委托方提出的采购标准等有依法审查和纠正的权利,并对代理事项的合法性负责;
(二).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独立组织采购活动,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遵守廉政规定和采购纪律,并承担保密责任;
(三).对外发布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的,应经委托方确认后,并及时将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报市采购办备案;
(四).向委托方提交采购报告,接受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委托方进行履约监督和项目验收,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七、 采购期限:
本项目自委托代理之日起,至200  年   月   日之前采购完毕。
八、 代理费用:
(一).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采购所需的全部代理费用,无偿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
(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费由                                  支付,收费标准或金额为:                                    ,结算方式及时间为:                                           。
 、其他事项:
(一).委托代理各方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项目的授权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代表各方交接、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
(三).本协议一式2份,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执1份。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委托代理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盖章)                                                 代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经办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资料备案登记表(2-1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备案单位
 
备案类型:代理登记  □  自行登记  □
采 购 人
 
采购预算确认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金额:            万元
采 购 内 容
 
采购目录及代码:
采购类型
政府集中采购 □ 部门集中采购 □ 分散委托采购 □ 分散自行采购 □ 异地集中采购 □ 其他 □
 
 
 
文本框: ( ) 

 
采购文件编号
 
拟稿人:
复核人:
采购方式:
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      是□        否□
文件是否经专家论证: 是□   否□
征询专家名单:
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 是 □  否  □
拟采购公告时间:    2 0 0       年     月     日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 0 0    年   月    日
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0  年    月    日
采 购 公
告 媒 体
指定媒体:   浙江日报   □    浙江政府采购网   □  中国财经报   □  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临海招投标网  □ 中国临海网  □ 其他非指定媒体:
获取方式
现场领售 □    网上下载 □    邮寄 □
文件售价:                       元/本
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备案登记号为:
 
 
财政部门(盖专用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资料备案登记表(2-2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开标谈判时间:200 年  月  日
地点:
开标
谈判
情况
参加供应商        家
好高报价             万元
好低报价               万元
无效供应商
        家
无 效 理 由: 超 时   □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  重 大 技 术 偏离  □
重  大 价 格 或 商 务 偏 离  □   其 他 :
 
评审方法:  好低评标价法   □   性价比法  □   综合评分法   □   其他评审方法   □       
评委(或谈判等小组)成员名单
采购人代表:                                      组长:  
其他专家:  
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采购内容
供应商报价(万元)
评审得分
(应排序,可自动增行)
 
 
 
 
 
 
 
 
 
 
 
结果是否已报采购人确认同意:是□ 否□
结果公告时间:    2 0 0    年     月     日
 
结果公告媒体:  浙江日报   □   浙江政府采购网   □   中国财经报   □   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临海招投标网  □  中国临海网  □ 其他非指定媒体:
             。
监督人员:
公证人员:
 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备案登记号为:
 
 
财政部门(盖专用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资料备案登记表(2-3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全称
 
收款银行
 
银行账号
 
合同编号
 
预算确认金额
万元
确认号
采购标的名称或内容
单价(元)
数 量
总 额(万元)
 
(可自动增行)
 
 
 
 
 
 
 
 
 
 
 
 
 
 
 
 
 
 
 
 
 
 
 
 
 
 
 
 
 
 
 
 
 
合  计
 
 
  
分期付款
情  况
(可自行
增 行)
首期付款时间(预计):
金额:     万元,占合同总额     %
第二期付款时间:
金额:     万元,占合同总额     %
第三期付款时间:
金额:     万元,占合同总额     %
交货或完工时间:200  年  月   日
其他要求:                
履约验收特别要求
履约(质量)保证金:      万元,由采购单位管理  □  代理机构代管  □
 
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负责。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备案登记号为:
 
 
财政部门(盖专用章)
       200   年   月   日

台州地址:临海市江滨东路295号      热线:0576-85188633      
杭州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333号研祥大厦3楼     热线:0571- 8884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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